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通告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我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区政府经研究,决定实行森林防火禁火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期:2024年3月26日至2024年4月14日。
二、禁火区域:在全区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执行“六大禁令”:
(一)严禁炼山、烧地坎草、烧灰积肥及其他生产性用火;
(二)严禁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
(三)严禁在上坟祭祖中烧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五)严禁在野外烧烤、玩火、放孔明灯;
(六)严禁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四、对违反以上禁令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处理,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违反以上禁令的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10;119;87416110。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5日
来源:鄞州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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