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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成本”

2019-07-27 09:44:41 编辑:徐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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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陈彬

在一条有关法院系统如何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会议新闻的评论区,笔者注意到一些网友的留言。有网友认为,现在办一件“小案件”,都得消耗太多的时间和精力,“打官司成本太高,大家上有老下有小的,都要等着吃饭,没时间耗下去,希望能够简化法庭程序。”有的网友建议,“应当多设立简易法庭。并且因为有不少当事人采取自诉的方式,但大多数人对法律流程一窍不通,因此应提前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开庭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不能靠当事人自己猜!”

相信这些都是真正打过官司的当事人的切身体会和感受,再看法官们对此的反应,发现他们也是满腹委屈。再小的案子,程序也一步都不能少,从立案到最后做出判决,整个流程下来,都需要消耗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法院不可能像其他行业那样提供“立等可取”的服务。每个当事人都希望法官能先办快审自己的案子,但法官手头待审的案件并不只有你这一件,那些打算走司法程序的当事人,必须做好“慢慢来”的心理准备。

事实上,自从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日增,再加上员额制改革,能审案的法官人数实际上减少了。承办案件的法官们即便有三头六臂,在工作日里开足马力全部安排开庭,往往也穷于应付,写判决书只能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而“审限内结案”的要求,又使法官们不敢怠慢,自觉加班已成为许多法官的常态,加之终身追责紧箍咒的约束,使法官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

然而,司法体制改革不应只是法院系统关起门来“自改革”,而应多倾听来自社会各界尤其是诉讼当事人的声音。比如上述网友对多设立简易法庭、简化法庭程序的呼吁,虽然不够全面,也不那么专业,却可能反映了当下司法体制中存在的真问题。

一个人要下决心走上法庭去维权或解纷,肯定已经进行过许多庭外的努力。比如在决定离婚之前,为了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夫妻双方思前想后,一定有过无数次冲突、忍让、妥协、退让,离婚是在各种权衡之后的无奈选择。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可能试过很多招数,催讨过很多次,可能去债务人家堵过门,可债务人就是东躲西藏赖账不还。债权人在焦虑与不安中度过无数个不眠之夜后,迫不得已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那些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员工,签订用工合同时,不敢对显失公平的条款表示异议,在无数次讨要血汗钱无果后,只得求助于法院,希望司法能为他们提供救济。市民用省吃俭用的积蓄买了房子,却遭遇无良开发商的“一房多卖”,在有家难回的情况下,只好到法院去讨说法……几乎每个走上法庭的当事人,都源于生活中各种各样的不得已,一旦进入诉讼程序,无论输赢,都希望官司能早日有个了结。案件拖延带来的对未来的不确定性,无疑会加剧当事人内心的焦虑,使本已毫无品质可言的生活变得更糟。

培根说,“《圣经》上曾说:‘诉讼是一枚苦果子。’而拖延不决的诉讼更给这枚苦果染上了酸味。”不得已而经历的诉讼,已经使当事人不堪其苦,久拖不决的诉讼消耗掉人们更多的时间与精力,让人不胜其烦。探求司法体制改革之路,网友的吁求不能不加以重视。

中国古代有过对审判效率问题的讨论。南宋思想家、理学集大成者朱熹主张“明谨用刑而不留狱”,他对南宋时期审判效率低下的状况很不以为然,认为当时处理案件,不论大小,稍有疑虑就要逐级上报审批,“奏案一上,动涉年岁”,有一些小案件,即便“罪状明白,初无可疑”,最终也会“凡经二年有半”,致使当事人苦不堪言。他建议在中央设置专门的机构,“严立程限”,把各地案件“依先后资次,排日结绝”,使“轻者早得决遣释放,重者不至仓卒枉滥”。朱熹提出的解决之道,颇有现代司法程序的意味。

今天,司法制度针对“拖延不决的诉讼”“留狱”规定了多种解决对策,各类诉讼法中规定的“审限”即为此而设。法院系统内部经常进行审限内结案率的排名考核,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庭并非阙如,只是数量上似乎还不够多。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些法官责任心不强,不能急当事人之所急,即便有各种考核压力,仍然拖拖拉拉,将一些简单案件办成“长期未结案件”,不仅增加了当事人打官司的时间和精力成本,遭致不满与投诉,也会影响法官的声誉,令司法公信力遭受质疑。

在所有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的成本应该是最高的,只要打上官司,就得按“程序”一步一步打下去,需要当事人搭上相应的时间和精力。网友提出的“简化庭审程序”的建议,其实这些程序设置的目的,在于保证审判结果的公正,而为了公正,法庭上的程序恰恰一步都不能少。有经验、负责任的法官,一般会劝当事人寻求别的解决纠纷途径,比如协商、调解、仲裁,而把诉讼作为最后的选择。我们说司法乃社会正义之最后一道防线,这也是理由之一。(作者 马建红)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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